“法官,倪某某回来了,现在他在鄂尔多斯。”2016年12月12日晚8时许,柘城法院执行局办公室内,正在加班的执行法官,突然接到了申请执行人王某的举报电话,称“失踪”已久的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某现在就在鄂尔多斯。接报后,该院立刻启动快速反应程序,执行干警在夜色中迅速出击,一行四人连夜驱车赶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2016年3月4日柘城法院对原告王某诉被告贺某、鄂尔多斯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3日被告贺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贺某承建某房地产公司的鄂尔多斯市某小区商住楼的土建安装,合同价款为1490元/平方米,资金来源为自筹。合同签订后,原告王某将自有资金6360000元交予被告贺某,用于其所承建的前述工程的施工建设上,同时,被告贺某向原告王某承诺,原告的投资款本金可以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的应付工程款中支付,并愿自2013年9月以月息2.5分向原告支付利息。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向被告贺某支付工程款6300000元,贺某也投入了相应施工资金。现两幢楼房中的房屋已由被告某房地产公司销售完毕,但二被告对工程账目尚未结算,致使原告的合法债权受到侵害。
后经柘城县法院审理判决,被告鄂尔多斯市某房地产责任公司偿还原告王某的投资款6360000元及利息,履行后,原告王某与被告贺某之间、被告贺某与鄂尔多斯某房地产责任公司之间相应的债务债权关系即予消灭。后鄂尔多斯某房地产开发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7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审维持原判。
柘城法院执行人员于12月12日连夜赶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经过十几个小时的车程,执行人员到达被执行人位于东胜区某小区住处,但是被执行人倪某某并未在家中,后发现被执行人在鄂尔多斯杭锦旗,执行人员立即赶往杭锦旗,并在杭锦旗连夜蹲守三天,终于在14日凌晨4点,发现了被执行人出现在杭锦旗某房管所门口,执行干警立即将其抓捕,于14日下午将其带回柘城,至此,一直玩着“躲猫猫”把戏的“老赖”倪某某终被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