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柘城县法院执行局干警杨保军、刘松涛顶着烈日、冒着酷暑,驱车赶往洪恩乡明台村执行案件,成功执行和解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
2013年9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原告空闲库房3间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为五年。租金每年为4000元,须在每年10月1日前交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但被告只给付了第一年租金。原告在多次催要无果后,于2016年5月向柘城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及赔偿损失共计20000元。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被告解除租赁合同,被告李某某于2016年5月29日前将所租用的房屋腾空交还给原告并支付给原告费用6000元。但协议期满后,被告李某某还是没有履行义务,原告于今年7月1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月27日,柘城县法院执行局干警杨保军、刘松涛来到涉案现场,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出发,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的方式做当事人王某和李某某的思想工作,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耐心细致逐一打消被申请人顾虑。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执行法官的真诚感召下,都作出了让步,李某某同意现场支付给王某现金5000元。至此,该案就此以执行和解的方式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