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柘城县人民法院院党组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并召开了由县政法委牵头,公安局主管局长、法制室主任、检察院主管批捕的检察长、批捕科长、主管起诉的检察长、起诉科长、法院执行法警局、刑事庭有关同志参加的关于具体施用标准座谈会,会上均认为该解释加大了打击拒执罪的力度,统一了具体操作标准。
在具体的构成拒执罪的标准上,除符合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构成条件外,我们公、检、法形成的基本共识是,有能力履行不能局限于被执行人现有多少财产可供执行,而是在进入执行环节后,被执行人曾经有过履行能力就行,如被执行人进行过新建、翻建、装饰过建筑物,购置过车辆、高档电器,为子、女进行定婚、结婚等大额开支,多次入住星级宾馆或旅游,多次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子女长期在高额私立学校上学,查询银行卡有多次大额收支记录等。只要具备上述一至两项即可,公安机关通过立案侦查,认为构成的,马上刑拘、逮捕或者上网追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有效的打击了“老赖”拒不履行义务的侥幸心理,对“老赖”形成了巨大的威慑力,去年以来,柘城县人民法院移交公安机关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案件39件,逮捕、判刑的10件,调解结案1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