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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柘城县城关农村信用社与被告丁西奇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09-08-24 18:23:44


   一、案件由来

   原告柘城城关农村信用社与被告西杰杰贷款纠纷一,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黎、王睦敬、张志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宋庆林到庭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现己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柘城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宋乃伟,系该合作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庆林,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西杰,男,汉族,1958年6月9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平台镇路上时申庄33号。

   三、当事人诉辩理理由

   原告诉称:2002年11月,被告在我社贷款70万元,期限一年,并以其位于商丘市杭州路北侧残联综合楼东侧底层的房地产抵押,并办理抵押手续,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予答辩。

   四、查明的事实

   2002年11月1日,被告因建房在原告处贷款7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利息,被告以其位于商丘市的房地产抵押,双方办理了抵担登记,原告领取了他项权  并向被告支付370万元的贷款,至2003年12月30日,被告支付了贷款利息64897.87元,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起诉来院。

   五、合议庭意见

   被告在原告处贷款22万元有借据并办理了抵押担保手续,原告领取了他项权证,本案事实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之规定:

   被告丁西杰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70万元,利息241290元(利息从2003年12月31日起至22007年年3月9日)从2007年3月10日起利息按  之三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00七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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