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1日上午,通许县集聚区某公司员工刘某强下班后,回到职工公寓无事便来到隔壁同事小丽的宿舍内聊天。小丽的男友程某军回到宿舍后看见两人单独在一起,遂怀疑两人关系不正常。午饭后,程某军心中懊恼便手持钢管来到刘某强的房间朝其身上就打,刘某强用左手去挡致左手臂被打中而受伤。经鉴定:刘某强的左桡骨、尺骨粉碎性骨折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刘某强逃跑。2015年8月20日,刘某强被通许县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10月13日,通许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许县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刘某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刘某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刘某强在案发后真诚认罪悔罪。通许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