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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之间应互助 出手伤人不应该

  发布时间:2015-10-26 15:57:31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因为近邻可以守望相助。然而同为近邻的孟某和张某却因为一些邻里小事发生纠纷,引发肢体冲突,导致孟某受伤,结果双双被行政拘留。近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孟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6075.47元。

    原告孟某与被告张某系同村村民。2015年5月3日,被告张某之子在回家时扯原告孟某家的树枝,引起孟某不满,被告张某之妻史某为此与原告孟某发生争吵,被告张某见状即朝原告脸上打了三巴掌,原告又朝被告张某脸上打了一巴掌。原告孟某受伤后于当日入住县中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颅脑外伤综合症,面部软组织肿胀,住院治疗9日,支付医药费用6144.34元,放射费780元,化验费40元,合计6964.34元。后夏邑县公安局依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张某行政拘留五日,对孟某行政拘留三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因小孩扯树枝发生争议,被告将原告殴打致伤,有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证,本案事实清楚,被告应对原告的伤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遂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贺德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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