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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城县法院五项措施防止消极执行

  发布时间:2009-08-23 21:30:04


   中国法院网柘城频道讯   为了防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在主观上不积极主动开展执行工作,致使执行效率低,执行效果差,申请人不满意情况发生,河南柘城县人民法院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了五项措施,较为有效地遏制了消极执行。

    该院在立案时,即向申请人发放执行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执行工作流程和执行权利及义务,告知当事人消极执行的表现形式,以及如何行使权利,从而配合和约束执行人员抵制消极执行。

    该院严格贯彻执行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执行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开展调查和执行工作的,就是消极执行,造成后果的要承担相应责任;没有造成后果的,要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同时,该院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财产可供执行”进行细化。不符合细化要求的,不能构成下落不明或无财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而债务又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该院原则上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很多案件中,被执行人借长年在外打工逃避执行,一旦追加了其配偶,被执行人往往就“下落明了”。

    现阶段,一旦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往往想尽各种方法逃避执行。执行人员调查时,从表面上难以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对那些有一定收入来源,而无任何还款诚意和行为的当事人,该院使用拘留措施,起到了威摄被执行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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