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要互帮、互让、互谅、和睦相处。然而郭某在处理邻居建房问题时,不是选择协商解决,而是擅自将邻居新建楼房的楼梯砸毁,结果被邻居高某告上法庭。近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郭某赔偿原告高某楼梯损失5300元及鉴定费350元,合计5650元。
原告高某与被告郭某的宅基地相邻,系左右邻居。2015年3月份,原告高某建三层楼房一套。房屋建好后,被告郭某认为其所建楼房占用了自己的土地,于是在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新建楼房的楼梯损毁。经夏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原告高某毁损的楼梯修复价格为5300元,花费鉴定费350元。同年3月16日原告高某报警,双方在所在乡镇派出所主持调解下达成协议,约定被告郭某在七日内维修恢复原告高某的楼房楼梯。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按协议履行,于是高某将被告郭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毁损楼梯等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受到保护,侵害他人财产权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郭某将原告高某的新建三层楼房楼梯损毁,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在双方达成协议后,被告郭某并未按协议在七日内维修恢复原告楼梯原状,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楼梯5300元的损失和350元的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