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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住房公积金”周转生意 漏出马脚终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5-10-26 15:47:00


    住房公积金不仅能用于贷款买房,还能通过支取公积金来装修房屋。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改善居住条件,保障民生安居的惠民政策,关系着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然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李某却因自己的一己私欲,私自挪用住房公积金,而站到了今天的被告席上。

    2012年初,在禹州市某镇教育党总支工作的李某,正为家庭服装生意的经济周转犯难,为了能让刚刚起步的家庭服装生意走上正轨,自己却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2014年4月21日,李某利用其管理该镇所辖学校教师住房公积金的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其管理的住房公积金50000元,并转成其名下定期存款。随后又多次挪用其管理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家庭服装生意周转使用。从2014年4月至2012年12月,李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住房公积金共计95000元。害怕事发的李某随后于2013年1月至3月陆续将其挪用的公款归还。

    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该镇退休教师吴某在支取住房公积金时,发现自己的住房公积竟然有一年没有交,却每月都会从工资中扣除。之后学校教师通过查询,相继发现公积金扣除却没有缴纳的事实。至此李某的计划终漏出了马脚。(2015年6月25日李某退出利息人民币1111元)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案发前已归还本金,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责任编辑:贺德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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