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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城县法院五项措施加强民事调解工作

  发布时间:2009-08-23 09:48:29


    中国法院网柘城频道讯   在积极进行巡回办案过程中,柘城县法院重视民事调解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五项措施,提高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民事案件调解率达52 %以上,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牢固树立护民、爱民意识。在案件调解的过程中,审判人员要严格遵守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原则,富有“七心”:即热心、细心、精心、耐心、信心、公心、诚心,对双方当事人都要以诚相待,用诚心换取当事人的信任,这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

    二、提高适用调解方式结案的主动性。审判人员要摆正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理顺调解与判决的关系,从根本上转变思想,把诉讼调解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式,严格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既不能一味强调调解而久调不决,也不能片面强调及时判决而忽视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

    三、提高民事案件诉讼调解的质量和效率。在民事诉讼调解中,审判人员要树立诚信、效率、民主的司法理念,必须善意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约束当事人善意的行使诉权,审判人员必须以诚心换取当事人的信任,以此创造良好的调解氛围。

    四、处理好调解合法性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关系。依照民诉法规定,调解应当自愿、合法,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对于个别当事人欠缺法律知识、并不要求在法律文书中评述案件事实,明确是非责任的情况,审判人员要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通过学习教育,使全院审判人员增强对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实践工作中能够做到自觉运用,为做好调解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五、诉讼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按照诉讼程序进行的不同阶段,诉讼调解可以分为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庭后调解以及判前说理之后的调解。按照案件的性质,诉讼调解分为民事、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行政诉讼调解。调解作为一个重要的诉讼机制,具有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独特优势,加强诉讼调解,可以有效地防止和减少申诉上访,促进社会和谐,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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