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柘城县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处被告杨某、张某赔偿原告郭某各项损失54023元。
被告杨某、张某系夫妻关系,与原告郭某系邻居关系。某日,原告郭某在二被告家门口路旁与邻居聊天乘凉,原、被告两家的狗因追逐将原告撞伤,原告在医院住院治疗13天,脾脏被切除,共花费医疗费8272元。后经法医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七级伤残。原、被告在赔偿问题上发生纠纷,原告向被告索要医疗费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123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原、被告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两家饲养的狗跑出追逐,并将原告撞伤,双方均应当承担损害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无法确定是哪只狗撞伤的原告,动物饲养人的责任大小也难以区分,故原告因动物致害遭受的损失应由原、被告双方平均分担。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