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柘城县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盗窃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夏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某日上午11时许,步行至被害人货车前,看左右无人,用砖头将货车玻璃砸烂,从车内盗走现金300余元。次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再次在同一地点,采取同样的手段从被害人车内盗走现金8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位己有,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为有利于对其教育、感化、挽救,给其重新做人的机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