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柘城频道讯 日前,柘城县法院审结一起抢劫、盗窃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08年12月的某日晚,被告人姜某经预谋后,到该县某移动通讯营业厅内,用玩具手枪威逼该营业厅的营业员,抢走现金五千元。另查明,被告人姜某在2008年10月份、11月份三次盗窃三辆摩托车,总价值六千余元。在2008年11月份在某职工宿舍盗窃手提包一个,价值二百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的合法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同时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的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因盗窃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罪的事实,成立自首,对抢劫罪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