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柘城县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某日夜,被告人梁某等人酒后无故在某KTV闹事,将该KTV经理、服务员等三人打伤,经法医鉴定上述三人伤情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已经与三名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足额赔偿了三名被害人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并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酒后无故殴打被害人,并致使三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鉴于案发后能够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能够足额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也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缓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