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小学生争夺铅笔误伤他人 监护人及学校均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5-08-07 12:07:49


    日前,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小学生误伤他人的案件,一审判处学校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两名学生的法定代理人各承担30%的责任。

    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王某某系某校小学三年级同班学生,在下午预备铃响后,因收作业发生争执,二被告人在争夺铅笔的过程中,将坐在旁边的原告王某的右眼扎伤,造成原告右眼角膜穿孔,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导致右眼视力下降至0.8,后被鉴定为7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学生在校受到伤害的案件,二名学生在争夺铅笔的情况下误伤了旁边的学生,对扎伤原告的责任难以分清主次,且该案的二名当事人均是未成年人,在划分责任时应当考虑家长的接受能力。因而法官综合考虑,由二名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各承担30%的责任。另外,本案发生时间是在预备铃响后,此时应有教师进入班级进行监管,但该小学疏于教育和管理,未能照顾和保护在校学生的身体健康,故法院判决该小学承担对原告的40%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贺德威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