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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学生盗窃电动车 有悔意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09-05-14 20:27:36


    中国法院网柘城频道讯   本是一名在校学生,并且表现良好,只因法律意识淡薄,走上了犯罪的道路,5月12日,柘城县法院审结这起盗窃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王某今年17周岁,系某校高中一年级学生,在2008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王某经预谋后,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到城关镇某网吧门口,盗窃“新日”牌电动车一辆,价值950元。2008年12月中旬某晚,被告人伙同他人在某书店门口盗窃电动车一辆,价值1480元。2008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伙同他人在某副食商店门口盗窃“小鸟”牌电动车一辆,后该车被丢弃。同日晚又在某服装店门口盗窃电动车一辆,价值1850元。

    在本案审理中,审判人员了解到,被告人王某在校期间一贯遵守纪律,表现良好,只因法律意识淡薄,经不住别人诱惑,致其走上犯罪的道路。通过庭审教育,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要重新做人,并要求从宽处理,希望能够重返校园,继续学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作案时未满18周岁,且系在校学生,有悔罪表现,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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