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柘城频道讯 家住柘城县张桥乡的李芳平因女儿被害,本是一名受害人,但是却因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指使他人做假证而被判刑。4月8号,柘城县人民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李芳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08年5月22日晚,被告人李芳平因女儿失踪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公安机关排查,王某有作案嫌疑,当日即传唤王某,王某供述了自己杀害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同时公安机关查明,王某作案时不满14周岁,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李芳平认为公安机关处理结果不公,自己有冤,多次到北京上访未果。为达到自己的目的,李芳平就心生邪念,指使本村村民李志全及其外甥赵小文到派出所做假证,以此证明李某某是被王某的奶奶所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芳平明知其女儿被害与王某的奶奶无关,却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故意指使他人作伪证,以达到自己的目的。侵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力。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鉴于被告人李芳平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