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柘城频道讯 5月6日,柘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接到判决书后的李某留下了悔恨的泪水。
李某在柘城县城关镇白庄村白某家租房而居,期间,他见到同租住在白某家的闫某停放在院内的“通胜”牌电动三轮车放在院内,由于自己的出租车出了故障无钱修理不能营运,便打上了闫某电动三轮车电瓶的主意。2008年12月26日,趁闫某外出之际,李某将该电动三轮车上的五块“苏枫”牌电瓶盗走,价值133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