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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城县法院“四个及时”妥善调解农民工案件

  发布时间:2014-10-16 15:56:41


    柘城县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一工作主线,在努力促使涉及农民工案件当事人调解、和解的同时,积极做好该类案件调解后的履行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真正发挥“人民司法为人民”的作用。

    一是及时调解,重视效果。该院针对一些农民工案件实行诉前调解,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但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并不主动履行,致使案件难以彻底了结情况,要求审判人员不但要及时调解,更要重视调解后的效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二是及时告知,积极引导。在调解农民工案件时充分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使权利方理解对方的苦衷,在合理限度内主张权利;使义务方认识到自己的过错,积极履行义务;向双方充分说明执行不能、拒不履行的后果等诉讼风险,使双方在权益的取舍与自动履行方面达成一致,促使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

    三是及时追踪,主动提醒。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或结案后,为督促履行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审、执人员对案件及时追踪,在履行期限届满前通过电话、亲自走访等形式提醒当事人按期履行义务,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是及时说教,督促履行。对履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的,审执人员采取以案说法、典型案例等形式及时说教,使义务人权衡利弊,预知后果;同时说服权利人理解对方,给义务人一定时间,让义务人做进一步的履行准备,尽量促成自动履行。通过“四个及时”措施的落实,农民工案件当事人的自动履行率大幅上升。

责任编辑:贺德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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