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柘城频道讯 4月28日,柘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王卫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在审理期间已达成和解协议。
2008年10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王卫斗(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农用机动三轮车出行,当行驶至柘城县陈青集大街时与驾驶三轮摩托车的柘城县老王集乡杨庄村民杨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杨某受重伤,被告人王卫斗见自己闯了祸,为逃避法律追究不顾杨某血流满地驾车逃逸。路人报警后杨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四日后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柘城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卫斗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卫斗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王卫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人谅解,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