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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私愤学校纵火 无知少年获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4-07-15 09:50:56


    2014年7月11日,柘城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纵火烧毁公共财物案件,以放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4年4月25日下午,16岁的被告人刘某因琐事被其父殴打后,心情郁闷,晚上便来到柘城县某中学校内玩耍。期间被告人刘某窜至该校教学楼七年级的教室,拿出打火机,点燃一本练习本,扔至教室内垃圾堆上引起火灾,烧毁室内课桌、电灯、电线等物。经鉴定,烧毁的课桌等财物经济损失达503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纵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属于未成年人,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其法定代理人愿意赔偿学校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贺德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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