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好意帮助朋友抬门被砸伤,原本希望朋友能够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熟料朋友却以伤情并非抬门所致拒绝赔偿。2014年6月23日,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被告张某共需赔偿义务帮工人刘某各项损失53107.5元。
被告张某在柘城县邵园乡经营一门业门市部。2013年12月10日15时许,原告刘某在与他人打牌时接到张某电话,邀其前往刘某的门市部帮助抬门,在抬门过程中刘某发生意外被砸伤,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义务帮工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即不考虑被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是否有过错,只要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自身受到损害,被帮工人即要承担赔偿责任。义务帮工关系的建立,不须被帮工人以积极邀请的方式作出,只要其对义务帮工人事实上的帮工行为不明确反对或拒绝,即认为帮工关系已经成立。本案中被告辩称原告并非为其抬门受伤,但在原告提供的与被告妻子的电话录音中显示,被告妻子认可是被告打电话邀请原告去抬门,这与事发当天与原告打牌的几人出具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故原、被告之间义务帮工关系成立,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当我们给他人提供无偿帮助时,要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我们接受无偿帮工时,要做好安全防护,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