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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他人冒名顶替上大学 被学校退学介绍人需返得利

  发布时间:2014-07-09 16:49:24


    一年一度的高考招生录取工作正在进行,一个个被冒名顶替上大学的“悲剧”,也在刺激着人们追求教育公平的神经。6月30日,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不当得利纠纷,判决介绍他人冒名顶替上大学的刘某返还不当得利款30000元。

    2008年6月高考结束期间,原告陈某因高考分数不理想,经他人介绍与被告刘某认识。2008年8月21日,陈某与其姐夫张某一起找到刘某,交给刘某现金45000元,当天刘某、陈某、张某三人签订了协议,2008年8月23日原告陈某又向刘某汇款30000元。后刘某找到了周口市沈丘县的魏某,因魏某不想上考入的平顶山城建学院,遂答应以25000元的价格将档案卖给了被告刘某(柘城县公安局侦查后,该款全部退回)。陈某顶替魏某去平顶山城建学院报到,该校新生审查出陈某是冒名顶替上大学后,便取消了陈某的入学资格。陈某多次找被告刘某要求退钱,无奈之下刘某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退还陈某20000元。原告陈某于2013年10月向柘城县公安局以诈骗罪报案,经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后未予立案,2014 年1月陈某从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领走现金25000元。后原告以不当得利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返还不当得利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国家大中专院校招生有法律及各项明文规定,被告通过非正规途径办理入学为由,收取原告75000元的费用,双方从事的该项民事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本案中,原告已得到退还的45000元,下余的30000元被告应予返还。原告主张的利息,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不当得利已超诉讼时效,因原告一直在主张权利,被告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自己并未得到原告的款项,收原告的钱都已经交给了被顶替的学生家长及学校系主任,因被顶替的学生家长已将收取的款项退还,被告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曾将相关款项交付给过学校的人员,被告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贺德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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