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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先生女 劳燕分飞争抚养权

  发布时间:2014-06-24 10:08:25


    2014年6月19日,柘城县法院陈青集法庭审理了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案。

    李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同居生活,第二年生育一女儿,现年一岁半。后双方因为生活琐事、性格不合等因素,产生矛盾,关系不和,分居生活。李某带着女儿回到娘家生活,并独自抚养女儿至今。现双方因女儿的抚养权意见不合而对薄公堂。

    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认为女儿出生后一直是和自己一起生活,当然由自己抚养更为合适。王某则担心李某再婚后,不再一如既往的关心女儿,也怕继父将来对自己的女儿不好。在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所在后,经法官耐心调解,本着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说服双方当事人为孩子着想。考虑到非婚生女的年龄、现状等因素,目前仍以随李某生活为宜。

    经过承办法官的多番劝解,最后王某对李某提出的诉讼请求表示同意,双方非婚生女由李某抚养并由李某承担抚养费,如因李某无能力全额承担小孩的抚养费、教育费而发生抚养费纠纷的,李某自愿放弃对小孩抚养权,变更小孩的抚养权归王某所有。

    在本案中,陈青集法庭法官贯彻“司法为民”宗旨,把握“调解优先”原则,通过调解,使得案件得以顺利解决,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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