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柘城县法院审结一起强奸案件,一审以强奸罪(未遂)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余某酒后感到身体不适,便给本村本村村民(村医)被害人冯某(女)打电话,要求为其输液,被害人遂到被告人处为其诊断治疗并配药,期间余某心起歹意,将被害人摁倒在床上,欲实施强奸,由于被害人不同意并一直反抗,被告人强奸未遂,在反抗过程中,被害人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欲实施强奸行为,由于被害人反抗并未得逞,造成了被害人轻微伤,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且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