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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邪教”组织 被判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4-06-13 18:16:52


    近日,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参加“邪教”组织,传播和宣扬异端邪说案件,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有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2年9月份,一个叫“杨利”的妇女到李某某家中给其宣讲“全能神”的歪理邪说,李某某在其鼓动下参加了“全能神”的邪教组织。此后,被告人李某某在柘城县李原乡、皇集乡、安平镇等地对多名群众宣传“全能神”的歪理邪说,散发“全能神”的书籍、资料等,并给“全能神”邪教组织信徒胡某某购买MP5播放器一台,为其下载“全能神”邪教内容4998个文件,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

    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参加被取缔的邪教组织“全能神”,并传播和宣扬“全能神”的异端邪说,扰乱人们的思想,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影响了人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其行为构成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鉴于其在案发后能认罪、悔罪,柘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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