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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城县法院健全完善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4-06-13 17:54:43


    为克服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增多导致的鉴定结论前后矛盾以及部分案件鉴定时间过长影响审判效率等问题,今年年初,柘城法院出台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办法》,对委托鉴定时间、鉴定材料收集、鉴定期限、责任追究以及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等方面作出进一步规范,大大提高了司法鉴定的效率和公信力。

    该办法规定,在立案和庭前准备时加大对案件的审查力度,发现案件中有些证据有可能要进行司法鉴定时,充分行使释明权,帮助当事人弄清是否需要进行鉴定,这样既可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也可使案件更早地进入鉴定程序;合议庭在接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讨论决定是否同意当事人的申请,并在2个工作日内报批,分管院领导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经当事人质证和合议庭评议后的案件材料移送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对于不同鉴定结论的采信问题,应当以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为标准,而不能以时间的先后或者形式上的权威性代替实体内容上的客观真实性。

    在鉴定机构选择上,人民法院在收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组织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对于协商不成的,通过摇号方式选定,对需要重新鉴定的,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任,且重新选择的机构的权威性应高于前次鉴定机构,在当事人选定鉴定机构之前,司法技术部门应加强与备选鉴定机构的沟通,了解备选鉴定机构近期的业务量并告知当事人,防止在当事人选定鉴定机构之后才发现所选鉴定机构工作量太大而导致等待时间过长或需要更换鉴定机构;在鉴定机构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外委托鉴定手续。

    该办法还对鉴定时限作了严格的规范。为防止鉴定机构无故拖延时间而影响案件的审理周期,法院一般应与鉴定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以明确权利义务,根据不同的鉴定内容约定不同的鉴定期限,并明确违约责任;在约定期限内无法完成鉴定任务的,鉴定机构应在到期五个工作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对于鉴定机构严重恶意违约的情形,法院可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直至清除出法院备选鉴定机构名册。

    科学的管理为审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鉴定保障,今年1-5月份,该院共委托重新鉴定61件次,平均鉴定周期41天,同比缩短9天,采信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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