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柘城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被告人史某某与在柘城县金九福金店任店长的邢某某认识。2013年11月20日下午,史某某找到邢某某说自己承包工程需要贷款,让邢某某帮忙开首饰发票到银行办理评估手续。次日上午9时许,史某某驾车到该金店门口,电话约邢某某到车上,取得邢某某的信任后,骗取邢某某从金店拿出的九件黄金首饰,共406.86克,价值14万余元,而后逃匿。
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