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柘城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郭某某的土地被政府部门依法征用,各项损失已赔偿和补偿到位。2012年3、4月份,郭某某又以自己的树木赔偿较低为理由,多次到柘城县“江南花园”项目工地无理取闹,阻碍施工,并索要开发商现金6000元,严重影响了“江南花园”项目的施工进程。
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土地被征用后已得到足额的赔偿和补偿,又以其树木赔偿低为借口,多次到“江南花园”施工现场阻碍施工,滋事生非,并强拿硬要他人现金6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考虑其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柘城县人民法院从轻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