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柘城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柘城县大仵乡岳集村村民刘某某,年近五十岁,仍孤身一人。2013年10月28日下午,在本村遇到一名“痴呆”妇女,心生恶念,便将其带回家中,并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后被人举报而案发,经鉴定,该妇女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被害人精神不正常,仍将其带回家中与其发生性关系,经鉴定,该妇女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性自我防卫能力。被告人刘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