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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使用禁品 触犯法律领刑

  发布时间:2014-06-04 16:46:17


    5月27日,柘城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村开了一家小饭店,自己加工狗肉,为了使狗肉颜色好看,且容易煮熟,即在煮狗肉时加了一些“硝精”(亚硝酸盐)。2013年5月23日,柘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其饭店检查时,提取了所煮的狗肉,经商丘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该狗肉亚硝酸盐含量为18mg/kg。

    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生产、销售狗肉过程中,明知“硝精”(亚硝酸盐)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予以使用,且亚硝酸盐含量达18mg/kg,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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