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柘城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4年5月16日晚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家喝酒时接到其二哥的电话说要去告自己,即驾驶自己的鄂AR6Z35号五菱面包车去柘城县公安局大仵派出所询问情况,在大仵乡政府门口被大仵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00.32mg/100ml。
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检测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00.3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危害了道路交通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