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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找交警 自投罗网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6-04 16:44:27


    6月4日,柘城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4年5月18日下午,柘城县公安局干警杨某和交通协管员吴某在柘城县牛城乡陈楼寨村集市上疏导交通时,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摩托三轮车路过此处,看见杨某和吴某后,即下车走到吴某跟前,用手拉着吴某让其把自己抓到牛城派出所去,不听规劝,阻挠道路通行。杨、吴二人闻到张某某浑身酒气,即向领导汇报,增援警力到后将张某某带到牛城派出所讯问。经检测,被告人张某某的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354.47mg/100ml。

    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经检测静脉血液酒精含量高达354.4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危害了道路交通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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