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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生产毒豆芽,触犯法律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6-03 08:34:38


    近日,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豆芽一案,二人以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在附近的集市上做卖绿豆芽生意,为了能使豆芽好看、好卖,且又长得快,即在生产绿豆芽时使用了无根素,即氯苯氧乙酸钠。该物质属于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2013年12月4日被查获,经检验,其生产销售的绿豆芽中,含有禁止添加的氯苯氧乙酸钠成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在生产销售绿豆芽过程中,明知无根素,即氯苯氧乙酸钠是国家禁止使用的非食品原料而予以使用,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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