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侯某某、张某某、唐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三被告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3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自己饲养的六头猪因病死亡,为了获利将六头病死的猪以每头2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取私利,张某某加价后以每斤0.7元(六头猪共计价306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唐某某,唐某某将死猪加工后出售他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该六头因病死亡且死因不明的猪应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三被告人为了牟取私利,将其流入市场,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