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的死亡对父母、妻子而言,已是一种深切的不幸,可为了死亡赔偿金的分割问题,最亲密的家人还要因此对簿公堂,这着实让人唏嘘不已。2014年2月21日,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公婆儿媳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的案件,判决儿媳刘某支付公婆陈某、张某300000余元。
陈某、张某之子陈某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10日21时,在上海打工的陈某某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事故发生后,肇事方与刘某达成书面赔偿协议,由肇事方赔偿陈某某家人1190000元(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376530元),2013年9月13日由肇事方先行支付50000元,由陈某用于在上海处理涉案事故花费所用(已花完),下余1140000元一次性汇入刘某的银行卡内。陈某某生前与刘某生育一子一女,现均为成年。因儿媳刘某将1140000元据为己有,公婆陈某、张某一纸诉状将儿媳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其分配方法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及对死亡赔偿金的依赖性进行处理。本案中,陈某某死后,肇事方共赔偿死者家人1190000元,陈某在上海处理涉案事故花费50000元,下余1140000元,扣除协议中约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376530元,剩余763470元应为本案双方诉争的死亡赔偿金。陈某、张某作为陈某某的父母,有权享有该笔死亡赔偿金的40%。另外,肇事方与刘某达成的事故赔偿协议中约定,由肇事方支付死者近亲属被扶养人生活费376530元,此项约定中虽显示“包括子女、父母抚养费”,但涉案事故发生后陈某、张某均未满60周岁,且按照上海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该笔费用仅为刘某两个子女的抚养费,陈某、张某无权进行分割,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逝者已逝,为了死者留下的赔偿金而亲人反目、对簿公堂实属不该,也许亲人之间多一分理解和宽容,就能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