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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发放贷款银行是否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4-06-01 14:15:20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闫某诉称,原告因购房向某银行申请贷款,却以有不良信用记录为由被拒,经向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得知,在被告处有以原告名义于2006年12月31日办理的1万元贷款业务,帐户状态为逾期并因此导致原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原告从未与被告发生过任何业务,更未于被告处办理该笔贷款。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要求被告消除原告在被告处的逾期贷款信息及由此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恢复原告名誉、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某银行口头辩称,被告已经消掉了原告的不良信用记录,被告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同意承担诉讼费用,对于原告要求的精神抚慰金1万元,我作为代理人,需要向领导汇报后再说。

    柘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被银行以有不良信用记录为由被拒,2012年5月11日,被告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商丘中心支行查询,获知自己在被告处于2006年12月23日贷款1万元,因逾期未还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事实上,原告没有在被告处办理贷款业务。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消除原告在被告处的逾期贷款信息及由此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恢复原告名誉、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

    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0条,判决被告某银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元。

    二、案件评析

    本院认为:他人以原告名义在被告处贷款,被告未尽到审查义务而发放贷款,并致逾期没有收回,后被告将该笔贷款逾期不还的行为报告给中国人民银行,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因被告的过错,致使原告不能正常向银行申请贷款,影响了原告的生活,使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伤害。原告要求被告消除贷款信息及不良信用记录、恢复原告名誉、向原告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偏高,本院认为酌情2000元为宜。

责任编辑:贺德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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