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过法院的倾力调解,原告陈某获赔30000元。
2014年3月,家住柘城县城郊的陈某利用农闲,经人介绍前往被告赵某的工地干活。3月27日下午14时,被告赵某将陈某带到工地上,分配其干瓦工活。下午16时30分左右,原告和工地上另外三人在搬脚手架的过程中,因脚手架倾斜,导致原告被砸伤。随后,原告被送往柘城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原告的伤情经春水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
原告认为自己在被告的工地干活受伤,且伤情已构成伤残,对今后的工作、生活会带来诸多不便,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0432元。对于原告的起诉,被告认为原告住院17天,花去医疗费15000多元,除去原告垫付的1200元以外,全部由被告支付。再者,原告仅在被告的工地工作不到一天,被告从道义上已进行帮助,不应再承担任何费用。
鉴于被告已经支付原告的医疗费,双方关系还有缓和的余地,柘城县法院在庭前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由于双方调解意见差距较大,调解未能成功。开庭当天,柘城县法院再次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最终以被告支付原告30000元的结果成功调解该案,实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