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预备铃响后,两学生为争夺铅笔补作业,导致手中铅笔将邻座学生的眼睛扎伤,因学校疏于管理,且夺笔的两学生构成共同侵权,三方应承担赔偿责任。5月18日添加到日历,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判决学校承担40%的赔偿责任,夺笔两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各自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刘某均系柘城县某小学同班学生。2012年12月25日下午预备铃响后,该班班长在收作业时,发现刘某没有完成作业,便与其发生争吵,坐在刘某前排的陈某转身与刘某争夺刘某手中的铅笔,在二人争夺过程中,刘某手中的铅笔将坐在刘某左边的张某右眼扎伤,造成张某右眼角膜穿孔,右眼外伤性白内障致右眼视力下降致0.8的严重后果,且张某的伤情被鉴定为七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陈某父母支付原告医疗费4000元,被告刘某父母支付原告医疗费9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在预备铃响后,无老师监管,造成陈某与刘某发生争执,致使张某受伤的后果,学校存在过错。被告刘某与被告陈某在争夺铅笔时将原告张某右眼扎伤,已构成二人共同侵权,因难以确定双方责任的大小,故对原告的损伤二人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即各自承担30%的赔偿责任,鉴于被告刘某、陈某均是未成年人,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法定监护人承担,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