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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老师送学生回家 学生摔伤学校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4-05-26 06:43:03


    常言道,好心有好报,但有时好心却并不一定能收到好的效果。近日,柘城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教师好心送学生回家,致使学生摔伤而引起的诉讼。

    林某是柘城县某校幼儿班学生,2013年8月20日下午4点30分放学时,因林某父母未能按时到校接孩子,该校教师陈某便好心骑电动车带林某顺路回家,在路过一交叉路口时林某不慎摔伤。经鉴定,林某系面部挫裂创合并鼻骨粉碎性骨折致鼻骨塌陷、功能降低,需于成年后行鼻部成形术,且林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是被告学校幼儿班的学生,在学校校方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放学时,校方有义务将学生交给其父母,在未交给家长之前,仍归校方管理保护阶段。2013年8月20日下午4点30分放学时,林某父母未按时接孩子,被告学校老师送林某回家时履行了交接义务,是为学校尽职责,是职务行为,故原告摔伤应由被告学校承担60%的主要责任。林某虽在学校上学,但监护责任未转移,林某家长未按时到校接孩子,存在过错,应承担40%的次要责任。柘城县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学校支付林某赔偿款30000余元。林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证明林某系城镇居民,二审法院经审查,采纳了林某父母的新证据,最终判决被告学校赔偿林某50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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