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家住柘城县城郊的陈某利用农闲,经人介绍前往被告赵某的工地干活。3月7日14时,被告赵某将陈某带到工地上,分配其干外墙粉刷工作,工资由赵某按月计付。当日16时30分左右,陈某在从事高空粉刷作业时,不慎从楼上摔下受伤,造成九级伤残。因陈某与赵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陈某一纸诉状将赵某告上柘城县人民法院,要求赵某支付陈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0432元。
柘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赵某忽视安全生产,未在施工区域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故其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具备判断风险的能力,其在高空作业时,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失,故原告应当对其自身损失承担20%的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