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饮酒导致人死亡的人身损害民事赔偿案件,判决与死者一同饮酒的5名被告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5000元。
2014年2月5日晚,田某应邀和陈某等5名被告一同吃饭,席间众人喝下白酒5瓶。饭后,田某回家途中走失,5被告发现后寻找未果。次日中午,田某被发现死在离家不远的麦田中,经法医鉴定,田某系大量饮酒后窒息死亡。
柘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任何人在一般情况下,对自己的健康、生命安全应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田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大量饮酒会对其健康乃至生命安全产生不利后果,但田某疏于履行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仍大量饮酒,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对此后果的发生,田某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5名被告作为同桌饮酒人,也应预见田某大量饮酒可能会产生危害后果,但未有效劝止,也未采取措施安全护送田某回到住处,因此有一定过错,对田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