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经过商丘两级法院执行局的共同努力,一起十三年执行积案得以和解结案。至此,这起因建筑工程欠款,曾一度闹得沸沸扬扬案件在执行法官不懈努力下,三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1998年11月26日,京港建筑安装公司与商丘梨园艺术专修学校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京港公司承建艺术学校的教学楼工程。工程完工后,商丘梨园艺术专修学校下欠京港公司591773.3元一直未予给付,后京港公司在梁园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梨园艺术专修学校归还所欠工程款。2000年7月23日该案在梁园区法院审理下达了(2000)梁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梨园艺术学校支付京港公司所起诉的欠款数额及利息。在此之前,京港公司因债权债务关系,将自己对梨园艺术学校的债权完全转让给了史廷茂,由史廷茂全权代理申请对(2000)梁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事宜。
2001年4月23日,史廷茂代表京港公司依据生效的判决,向梁园区法院提出了强制申请执行。在梁园区法院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梨园艺术专修学校的房产及位于商丘市北海东路的一套五层楼房,后法院准备对这些房产进行拍卖执行。2008年,第二申请人河南建筑公司向法院起诉对房产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因是其承建被告的五层楼房时被告一直拖欠其工程款至今。后经法院审理,梁园区法院依法作出了(2012)商梁民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河南公司向梁园区法院也申请强制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申请人对执行进度都不是十分满意,并多次上访。后来河南建筑公司提出了执行回避的申请,要求提级执行。后经商丘中院执行局讨论后,指定柘城县法院执行局执行梁园区法院下达的两份判决书。
柘城县法院执行局接手案件后,院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召开执行案件研讨会,对该案件进行专门讨论,在第一时间理清了案件思路,拿出了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并向中院执行局领导进行了汇报。经过柘城县法院执行局法官现场勘验调查、举行听证会及做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大量工作,申请人被柘城县法院执行干警的真诚和办案作风所感动,最终三方当事人同意柘城县法院对拍卖款的分配方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至此,一起十三年的执行积案在市中院和柘城县法院执行局的努力下被化解,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