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柘城县法院对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进行了调解,使被抚养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原告冯某、被告金某离婚一案于 2012年经柘城县法院依法审理,最终判决离婚,婚生男孩冯某某由被告金某抚养,由原告冯某承担抚养费。离婚后原告认为,被告既不抚养孩子也未承担抚养费,且不能给孩子提供良好的教育,现被抚养人已满五岁,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将孩子抚养权变更为自己名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真研究案情,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女更有利于被抚养人的健康成长并可以接受良好的教育,于是就进行了认真调解,经过审理人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婚生男孩变更为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对婚生子女有探视权,在节假日等不妨碍孩子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可以探视,原告要给予必要的配合,不得无故拒绝被告探视。该案得以调解结案,切实维护了被抚养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