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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构成寻衅滋事还是聚众斗殴?

  发布时间:2013-12-06 08:15:08


    被告人屈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聚众斗殴案

    问题提示

    该案是构成寻衅滋事还是聚众斗殴?

    要点提示

    三未成年人比较讲所谓的哥们义气,与他人因琐事发生矛盾,受到对方的威胁后,便纠集人员殴打对方,造成对方一人受轻伤,结果只能吞下犯罪的恶果。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2012)柘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

    案    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22日晚,被告人屈某某到柘城县城东关黄山路口某烧烤地摊上接其女同学张某,因而得罪了张某的朋友王甲,王甲对屈某某进行威胁,当夜10时许,屈某某纠集刘某某、毛某某、王某某等人对王甲、王王乙进行殴打,造成王乙轻伤。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8月22日晚,被告人屈某某到柘城县城东关黄山路口某烧烤地摊上接其女同学张某,因而得罪张某的朋友王甲,王甲对屈某某进行威胁,当夜10时许,屈某某纠集刘某某、毛某某、王某某等人对王甲、王乙进行殴打,造成王乙轻伤。案发后三被告人已足额赔偿被害人王乙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7000元,被害人不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已谅解了三被告人。

    审    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之规定,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了解到,三被告人自幼上学,学习成绩良好,由于被告人屈某某、王某某自幼父母离异,刘某某自幼丧父,均缺乏严管父爱,学习成绩下降,加之平常又不学法、不懂法,比较讲哥们义气,以致于走向犯罪道路,通过法庭教育,三被告人均表示非常后悔,争取重新做人,其法定代理人也表示以后要严加管教,让他们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屈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聚众斗殴,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聚众斗殴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三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认罪态度较好,全部赔偿了被害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已征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属初犯、偶犯,屈某某、王某某系在校学生,本案中被害人亦有一定过错,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屈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刘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评    析

    在审理过程中,该案的难点在于三被告人的行为是构成寻衅滋事还是聚众斗殴,具体分析如下:

    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都是从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罪名,其主观方面都表现为反社会性,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的动机,客观方面都破坏了法律和社会公德所确立的公共生活秩序和社会正常生活状态,并且两者的客观表现也有容易混淆的地方,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且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即应承担法律责任。而聚众斗殴罪则要求以聚众的形式,至少要求主体在3人以上,在处罚上,聚众斗殴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其犯罪对象一般不特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而聚众斗殴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指挥或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并且要求双方或多方人数均在3人以上的相互施加暴力、攻击人身。在现实生活中多发生在不法团伙之间,两方各自为了炫耀武力或不甘示弱,纠集多人打群架,往往事先有约定。因此,聚众斗殴一般纠集的人数较多,备有器械,聚众行为所要侵害的对象要比寻衅滋事罪中的受害人固定,一般是与不法分子有一定过节的相对特定个体或团体。

    3、是否适用转化犯的法律规定不同。刑法没有规定行为人在实施寻衅滋事罪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如何适用法律。而针对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刑法第 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即是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结合本案,被告人屈某某等人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了纠纷,王甲便威胁屈某某,扬言要对屈某某进行报复,屈某某于是在当日夜便纠集多人找到王甲、王乙,并对其进行了殴打,致使王乙轻伤,由于双方均组织、策划了聚众斗殴行为,故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和典型特征,因而法院认定三被告人的行为为聚众斗殴应当是准确无误。未成年人受到所谓的哥们义气的蛊惑,实施暴力行为,结果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教训可谓沉重。因此,学校、家庭、社会在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的同时,更要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友谊观、道德观,才能在源头上真正做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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