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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超过二年就能判离婚吗?

  发布时间:2012-12-20 14:32:51


    问题提示:

    夫妻分居超过二年就能判离婚吗?

    要点提示:

    夫妻分居二年不能作为当事人离婚的必要条件,只能作为一个事实,经调解无效,才能准予离婚。

    案例索引:

    一审:柘城县人民法院(2012)柘法民二初字第821号(2012年8月3日)

    案情:

    原告何芸芝。

    被告赵向东。

    1995年初,赵向东与何芸芝经他人介绍认识,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同年5月,两人登记结婚。2008年初,为了改善家庭经济条件,赵向东考虑在家种地虽然辛苦,但收入不高,不能养活老婆孩子,于当年4月份去郑州某建筑工地打工,让何芸芝在家带小孩和照料老人。2009年何芸芝就将小孩托付给公婆,也去了北京一家饭店打工。2010年12月赵向东外出务工归来,2011年1月何芸芝也辞去打工工作回到家乡。因双方在打工期间,分开生活时间较久,后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一些隔阂。赵向东又无端怀疑何芸芝有第三者,经常为此争吵,何芸芝遂以男方多年出国打工,夫妻分居生活较长,已没有感情为由,于2012年7月2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赵向东离婚。赵向东不同意离婚。

    审判:

    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向东与何芸芝经他人介绍相互认识后自由恋爱,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自愿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相互关心、相互体贴,夫妻关系一直较好。因何芸芝与赵向东先后赴外地打工,造成长期分开生活。在男方务工归来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未能很好的相互沟通,才产生误解、猜疑。但双方先后外出务工,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改变家庭经济困难的状况,共同创造美好的家庭生活。他们分居,并不是因为感情不和,而是工作原因导致的。只要双方加强思想交流,以诚相待,相互珍惜,共同为家庭和孩子着想,夫妻关系是有希望和好的。经多次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何芸芝见赵向东态度诚恳,也谅解了赵向东,表示愿意与赵向东和好,遂撤回了要求与赵向东离婚的起诉。

    评析:

    引发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本案是一起因打工外出而导致夫妻分居引起的离婚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这里所规定的分居满二年,原因必须是感情不和,而不是由于工作、学习等原因。另外,分居二年也不是当事人离婚的必要条件,只能作为一个事实,经调解无效,才能准予离婚。本案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目标,先后外出务工,导致双方分居生活,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从双方当事人缔结婚姻前后经过来看,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也一直很好,结婚时间较长,只是因双方先后外出打工,期间,两人分开生活,缺乏面对面沟通交流,引起猜疑和误解,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没有导致恶化。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交流,相互谅解,以诚相待,相互信任,其夫妻关系完全有可能和好。最终在法院调解之下,何芸芝自动撤回了起诉,夫妻双方冰释前嫌、和好重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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