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柘城县法院审结一起高中学生故意伤害案件,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因寝室的同学倒水与本校学生王某发生矛盾,当晚下自习后,李某组织被告人刘某等多名学生将王某约至宿舍楼楼顶,刘某先用膝盖顶击王某腹部,后李某等多名学生对王某进行殴打,致王某腹部挫伤合并肠管、浆膜破裂出血,构成重伤。另查明,案发后,二被告人已与被害人王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对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且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征得被害人谅解,坦白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征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均系在校学生,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时所起的作用,遂作出缓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