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柘城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法官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各项费用1.5万元。
被告张某因翻建房屋,雇用原告李某为其干活。2010年5月份,被告张某为庆贺新建房屋上梁而燃放鞭炮,恰巧一个鞭炮崩伤了正在干活的原告李某的眼睛,当时由于原、被告双方之间有亲戚关系,被告将原告送到医院住院治疗一阵,原告即出院,双方都未再提及此事。2012年,原告在北京打工期间感觉眼睛不适,在北京某医院检查治疗时,经医院鉴定,原告的眼睛构成六级伤残,原告认为该伤是在被告张某家干活时因鞭炮误伤而造成的,因而对被告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向被告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结果被告对此事反应强烈,认为双方在事发治疗后均未提出异议,时隔二年,原告再提起诉讼,属于滥用诉权。另外,被告认为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难以接受。调解受到拒绝后,承办法官并不气馁,而是认真吃透案情,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后承办法官找到原告在郑州做生意的姐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说服原告的姐姐,由原告的姐姐给原告做工作。最终经过多方努力,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定由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各项费用1.5万元,该案最终以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