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1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翻墙潜入柘城县城关镇中原大街居民张某家中欲行窃时,被回家的张某抓个现形,王某为脱身捡起地上的一块砖头猛砸张某的头部,后来张某受伤,王某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张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
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行为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