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走亲戚顺路搭乘熟人王某驾驶的三轮车,结果途中发生了三轮车侧翻的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受轻伤,为讨要损失,张某将熟人王某和另一肇事车辆林某告上法庭。日前,河南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承担20%的责任,赔偿原告余某6000元,被告林某承担80%的责任,赔偿原告余某2.4万元。
2011年11月1日,张某因走亲戚顺路搭乘熟人王某驾驶的三轮车,结果途中王某驾驶的三轮车与林某驾驶的汽车在交会时相撞,造成张某受伤。经交警支队认定,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本案中,林某在两车交会时,不注意避让直行车辆,致使两车相撞,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在交会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据此,法院认为林某应对张某的经济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王某应对张某的经济损失承担20%的责任。